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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来源:驻巴西经商处

2009-05-14

 *环保管理部门

    巴西环境部,主要负责:促进采取认知、保护和恢复环境的原则和战略,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等。

巴西环境部及其下属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名称

地址

通讯方式

巴西环境部(Ministério do Meio Ambiente

Esplanada dos Ministérios, Bloco B, Ministério do Meio Ambiente, CEP 70068-900 - Brasília DF

网址:http://www.mma.gov.br/Tel:(5561)33171000 Fax:(5561)2226 7101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IBAMA - Instituto Brasileiro do Meio Ambiente e dos Recursos Naturais Renováveis

Setor de Clubes Norte -SCEN, Trecho 2, Ed. Sede do IBAMA, Bloco "A", CEP 70818-900 - Brasília - DF

Tel:0055-61-0800-8080

Fax:0055-61-33217713

CHICO MENDES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局ICM - Instituto Chico Mendes de Conservação da Biodiversidade

SCEN Setor Clubes Esportivos Norte trecho 2, Bloco. "A" Ed. sede do IBAMA CEP-70.818-900 - Brasília  DF

Tel0055-61-33161460

 

国家水利局ANA - Agência Nacional deÁguas

Setor Policial - SPS - Área 05, Quadra 03, Bloco M, CEP 70.610-201 - Brasília - DF

Tel0055-61-21095400

/21095252

 

里约植物园研究管理局JBRJ - Instituto de Pesquisas Jardim Botânico do Rio de Janeiro

Rua Pacheco Leão, 915, Bairro Jardim Botânico - CEP 22.460-030 - Rio de Janeiro - RJ

Tel:0055-21-38741808

/38741214

Fax:0055-21-3204-2522

Barcarena发展公司(CODEBAR - 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de Barcarena

Av. Almirante Barroso, nº 426, Bloco B, 2º andar, CEP 66090-000 - Belém-PA.

Tel:0055-61-32280271

Fax:0055-61-32280374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巴西1981年8月颁布的第6938号法规。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规定该政策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监测,保护生态系统,对污染或潜在污染活动进行控制,鼓励环保技术研究,跟踪环境质量状况,对退化地区及濒临退化地区进行恢复和保护,将环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中。1988年巴西宪法中第一次专门增加了环境一章。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并确定了国家政权及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等。

巴西水体保护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24643号法令

1934

710

该法为巴西水资源法典,保证了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可免费使用任何水资源,同时阻止在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情况下抽取公共用水进行农业、工业及卫生行业作业

9433

法律

1997

18

建立国家水资源政策,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9984

法律

2000

717

设立国家水利局

3692

法令

2000

1219

对国家水利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规定

4613

法令

2003

311

对国家水资源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5440

法令

2005

54

对水供给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及有关概念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对居民饮用水质量信息调查机制

 

巴西主要森林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4771号法律

1965915

设立了新森林法典

76623号法令

19751117

颁布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0921日颁布的第3607号法令对具体执行该公约进行了规定

6938号法律

1981831

对国家环境政策、目的以及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

1号政令

1986

对环境影响报告基本标准和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7509号法律

198674

对木材的水上运输进行了规定

7754号法律

1989414

规定了对河流发源地的森林保护措施

750号法令

1993210

对大西洋森林再生过渡期初级植被砍伐、开发等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44号法令

199346

对森林产品运输许可进行规定

1298号法令

19941027

通过国家森林法规

国家环境委员会

237号政令

1997

在国家环境政策中对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9605号法律

1998212

环境犯罪法

2661号法令

199878

对在森林和牧区地带使用火的工作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

2707号法令

199884

颁布通过《国家热带木材协议》,该协议于1994126日在日内瓦签署

3420号法令

2000420

设立国家森林项目

9985号法律

2000718

规定设立国家自然保护区

国家环境委员会

278号政令

2001

禁止砍伐和开发大西洋濒危树木

国家环境委员会

302号政令

2002

对永久保护人工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

303号政令

2002

对永久保护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10650号法律

2003416

规定公众有权通过巴西国家环境系统了解有关信息和数据

巴西环境部

1号技术法规

2003423

设立森林产品和资源控制监测整体系统

巴西环境部

303号法令

2003730

对亚马逊地区农村地区砍伐许可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10711号法律

200385

对巴西国家种子和树苗系统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3号法令

200418

对森林产品及副产品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产品的重新出口原产地证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31号技术法规

2004527

对在国家林区内开展矿业研究及采矿活动,领取相关许可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75号技术法规

2005825

对土地改革项目及其他公共项目进行中,获得砍伐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77号技术法规

2005127

对原生及外来自然林和人工林木材产品及副产品出口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

369号政令

2006

在公共用途、社会福利或环境影响较低情况下,对可使用永久保护区植被的特例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

379号政令

2006

对国家环境系统中森林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了规定

11284号法律

200632

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为进行可持续生产开展公众森林管理;在巴西环境部内设置巴西森林服务局;以及设立巴西国家森林发展基金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112号技术法规

2006821

对森林原产地文件的办理程序及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部

4号技术法规

20061211

对可持续行森林管理技术分析预先许可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6号技术法规

20061215

对森林恢复和森林原材料产品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11428号法律

20061222

对大西洋森林原生植被使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2号技术法规

2007426

在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框架内设立亚马逊地区森林木材管理计划分析简单管理,旨在对森林可持续性管理计划分析提供支持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3号技术法规

200752

对受财政鼓励及强制恢复森林的开发进行规定

巴西森林服务局

2号政令

200776

对国家公共森林注册进行了规定

11516号法律

2007828

设立CHICO MENDES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局

    

 大气污染主要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231号法令

1976

巴西内政部颁布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507号政令

1976

巴西司法部对新型汽油车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

100号法令

1980

巴西内政部对柴油车黑烟排放进行了限制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18号政令

1986

对汽车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设立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4号政令

1989

对装有酒精发动机的轻型汽车碳氢化合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5号政令

1989

设立国家空气质量控制项目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3号政令

1990

设立了空气质量标准并扩大了可纳入空气质量监测和控制的大气污染物范围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8号政令

1990

70MW以上外部燃烧的大气排放物最高限制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1937号法令

1990

对进口车辆尾气排放控制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7号政令

1993

建立了流通中汽车排放标准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8号政令

1993

 

建立国产及进口新重型车发动机污染排放最大限制

8723号联邦法律

1993

对新车及改装车排放基本标准和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并对汽油中加入酒精的比例进行了定义,鼓励将运输计划作为控制环境的手段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16号政令

1995

建立新轻型、重型汽车排烟指标许可标准和限制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26号政令

1997

设立汽车烟度排放限制,并批准了商用生物柴油指标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41号政令

1998

对进口车辆排放限制期限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56号政令

1999

建立了汽车噪音和污染排放监测期限和指导方针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51号政令

1999

建立了柴油车排放最大限制程序和标准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67号政令

2000

规定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

41号政令

2002

设立了大气排放标准

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

13806号法律

2002

对大气污染控制活动的控制、空气质量的标准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里约州政府

134号法令

1975

对里约州的环境污染控制和预防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

1633号法令

1977

设立了污染活动许可系统

6938号法律

1981

将环境许可纳入国家环境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实施环境许可制度

巴西环境委员会

1号政令

1986

对环境影响报告有关概念的定义、职责、基本标准以及总体方针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

1356号法律

1988

对环境影响报告发布、分析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

1898号法律

1991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

21470号法令

1994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237号政令

1997

对环境许可作出规定的法规,对需申请环境许可的项目或企业设立及运营进行了规定。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一、现有或潜在污染源控制措施

    任何使用环境资源以及当前或将来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其建筑、安装、扩充和使用,必须得到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事前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经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巴西环境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分析确认,才能颁发许可证。对当前或将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或活动,必须实施环境影响研究分析,出具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上述项目或活动必须取得以下许可:

􀂾 事前许可(LP):适用于项目实施的预备阶段,包括在选址、设置和操作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 设置许可(LI):项目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 操作许可(LO):批准项目的实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运行。

    二、破坏环境罪

    1998 年2 月颁布的第9605 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布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将动物放回自然栖息地,或将其赠与动物园、基金会或类似机构,使其处于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管理之下;

􀂾易腐易坏产品或木材等物品,估计其价值,将其赠与科学研究机构、医院、监狱或慈善机构;

􀂾非易腐易坏动物资源产品及其副产品,将其毁灭或赠与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

􀂾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应组织拍卖,并保证不再被循环使用。

    以下各项列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各自的处罚措施:

(一)破坏动物群罪

1、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进行屠杀、追踪、狩猎、捕捉或使用。处罚措施是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对以下违法行为,处以相同刑罚:

􀂾 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妨碍野生动物资源的繁殖;

􀂾 破坏动物巢穴、栖息地或自然繁殖地;

􀂾 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受精卵、幼虫,标本等,进行销售、展示、出口、关押、储存、使用或输送等行为。

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刑罚加倍:

􀂾 危害稀有物种或濒危物种的犯罪行为;

􀂾 在禁止狩猎季节狩猎;

􀂾 在夜间狩猎;

􀂾 滥用许可;

􀂾 在自然保护区狩猎;

􀂾 使用可能造成大规模杀伤的方法或工具。

专业狩猎活动引起的犯罪,处以三倍以上罚金。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捕鱼活动。

2、未经相关环保机构许可或授权,出口未加工的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皮毛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未取得官方技术批准报告或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将某一动物物种引入本国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虐待、伤害、毁损本国或他国的野生动物、家畜或驯养的动物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5、排放污水或废弃物,造成河流、湖泊、水坝、泻湖、海湾或巴西领水中的水生动物灭绝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6、在相关政府机构明令规定禁止捕鱼的期间或禁止捕鱼地点捕鱼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7、采用以下方式捕鱼的:使用爆炸物或其他对水生动物造成相似后果的物质;使用有毒物质或政府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二)破坏植物群罪

1、破坏永久自然保护区(包括形成期)内的森林资源,或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实际上已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2、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在永久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3、在林地或森林内引起火灾的,处以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在林地、其他植被地、市区或其他人类居住地区制造、销售、运输或释放可能造成火灾的气球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5、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在公共所有的森林或永久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石料、沙石、石灰石或其他类型的矿物质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6、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出于工业使用、能源或其他目的,砍伐阔叶树或将其加工成木炭的,处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三)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破坏罪

1、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对动物造成死亡,或对植物群造成显著破坏的各种形式污染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2、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矿产资源实施勘探、采集和提炼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生产、加工、包装、进口、出口、交易、提供、运输、贮藏、保存、使用有毒物质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产品或物质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传播任何对农业、家畜、动物群、植物群和生态系统有害的疾病、害虫或其他物种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四)破坏公共秩序和文化遗产罪

1、破坏、毁损以下物品: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特别保护的财产;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保护的文件保管所、登记所、博物馆、图书馆、绘画馆、科学设施或其他类似财物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2、有在城市建筑或纪念碑上乱涂乱画或其他破坏行为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五)妨碍环境行政管理罪

向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或对环境审查和许可过程中有关的信息或科技数据有所保留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北京时间: 2024-12-22

当地时间: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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